释义 |
离婚后,由本人或户主持相关材料前往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原辖区户口,在新辖区户口登记管理机关申报户口登记。如果离婚后,户籍地没有发生变化的,需本人或户主持相关材料前往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发放新的户口本,独立成另一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