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置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1、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2、违反国家有关规章,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违反国家有关规章,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章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章处罚。 4、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章处罚。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置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置其保存的个人信息。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置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相关规章得知,网络安全交换个人信息可能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章,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