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医生只能给亲自诊治的病人开具病假条,而且具有医师及以上职称且具备处方权的临床医生,才具有开放病假条的权利。用人单位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病假。 法律客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