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人事纠纷谁负责?要怎么处理? |
释义 | 《劳动法》规定裁员条件及不能裁员的员工。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或经营困难时,需提前告知工会或全体员工并听取意见,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后方可裁员。被裁员后六个月内,用人单位应优先录用被裁员的人员。但劳动者患职业病、工伤、在医疗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或其他法律规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裁员。 法律分析 有哪些员工是不能被裁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员。那么哪些员工是不能被裁员的呢? 用人单位裁员的条件: (1)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2)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在裁员后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该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确需裁减人员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被裁减的员工在六个月内若有录用需求,用人单位应优先考虑重新录用被裁减的员工。此外,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规定医疗期内患病或负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以经济性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情形可参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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