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休金停止发放的原因 |
释义 | 退休金停止发放的原因如下: 1、没有按照法规进行养老资格认证: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每年都是需要进行养老资格认证的,没有在法规时间内进行资格认证,养老金是会停发的; 2、参保人死亡:如果参保人死亡,养老金将暂停发放,家属可以凭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退还个人账户部分的手续; 3、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在领取养老金的期间如果被判刑,养老金将会被停止发放; 4、养老金重复领取:如果参保人同时在多地领取养老金,如果被发现,将会追回其他地区领取的养老金; 5、未按时激活金融功能:在换社保卡领取养老金后,如果没有及时激活社保卡的金融功能,也会导致养老金无法正常到账; 6、不符合认领条件:如果退休人员被判刑或者宣告失踪,养老金将会暂停发放; 7、负债未还:如果退休人员有未还清的债务,也会影响到养老金的发放; 8、弄虚作假违规办理退休手续:如果退休人员通过弄虚作假、违规办理退休手续等方式骗取养老金,将会被追回已发放的养老金,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退休金发放的立案标准: 1、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基本信息; 2、退休人员的工作经历:包括工作单位、职务、工作时间等信息; 3、退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包括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各种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 4、退休人员的退休时间:退休金的计算基数和发放标准都与退休时间有关,因此需要准确记录退休时间; 5、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计算公式:退休金的计算公式是由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不同地区和行业的计算公式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在立案标准中进行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退休金的停止发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如果退休人员认为自己的退休金停止发放存在问题,可以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诉,由社会保险机构进行核实和处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妥善地安置年老的和身体衰弱、因工残废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职员,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企业、机关)的工人、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工人、职员年满六十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下同)满二十年的;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职员,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其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又符合本条(一)项条件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 (四)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二十五年的工人、职员,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 (五)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满二十年的工作人员,因身体衰弱不能继续工作而自愿退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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