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文章在一家报刊发表后,其他报刊无须作者同意就可以转载,除非作者在发表文章时附带声明不得转载。 (2)转载文章必须按法定标准向作者支付报酬。 (3)转载文章与首发报刊没有关系。这个规定的初衷可能是为了促进作品的传播,方便读者,并能让作者从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但它对作者的权利不够尊重,对首发报刊的利益更是完全忽视。著作权法在调整作者、首发报刊、转载报刊三者关系时,显失公平。 一、著作权法对作品转载的规定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二、著作权强制许可有哪些法定情形 著作权强制许可的法定情形如下: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2、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