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撤销权行使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应当在自身债权范围内行使; 3、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具体是哪些?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具体有以下几点: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前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二、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应当以债权为限,只能根据自己享有的债权提起撤销权的诉讼,撤销的财产处分范围只能在债权范围内。 三、撤销权的主体是谁 借款合同中的撤销权的主体为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也可由每个债权人独立行使。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