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年休未休计算工资,具体如下: 1、如果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2、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来支付报酬; 3、而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来进行折算。 工资是劳动报酬的货币形式,反映了以下基本属性: 1、工资支付基于劳动关系; 2、工资是依据劳动为尺度支付的货币; 3、工资以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量为标准确定。 我国工资分配原则的确定,必须符合两项基本要求: 1、运用工资这一物质利益杠杆,在全社会构建一种促使劳动者向社会多做贡献的激励机制,最终促进经济的发展; 2、合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使工资的分配不致造成其他不合理的社会现象,以实现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