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根据我国的规定,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2、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一、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2.不安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3.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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