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动产登记 申请书 收件号: 一、申请类型 □ 土地所有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地役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他 二、申请人情况 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 三、 代理 人: 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 四、不动产情况 房屋/土地坐落: 土地使用权 面积(_): 房屋建筑面积(_): 。 五、申请人 1、申请人与 身份证 明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是 □否 2、申请人民事行为能力为 □完全 □限制 □无 3、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 □是 □否 4、申请登记不动产是否为共有不动产 □是 □否 共有形式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占有份额: 5、不动产面积有变化,是否认可 平方米建筑面积 □是 □否 6、申请异议登记时,权利人是否不同意办理更正登记 □是 □否 7、申请异议登记时,是否已知悉以下异议不当应承担的责任 □是 □否 《 物权法 》第十九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8、代理申请的,是否为委托人真实意愿表示 □是 □否 9、 监护人 是否具有代理资格 □是 □否 10、是否需要委托他人领取权证: □是,代理人姓名: 证件号码: □否 申请人(代理人)承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申请信息真实、合法、有效,询问事项经确认无误。如有任何虚假,由申请人(代理人)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内容领证时填写 不动产权 证书、登记证明已全部签收领清。 领 证人 (签字): 领证时间: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