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程序 发现工作质量问题之后通常处理程序如下: 1.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事故后,应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其有关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需要时,还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2.进行质量问题调研,主要目的是要明确问题的范围、问题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为问题的分析处理提供依据。 3.在问题调查的基础上进行问题原因分析,正确判断问题原因。 4.研究制订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理方案的制订以事故原因分析为基础。 5.按确定的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6.在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由监理工程师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业主或建设单位,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二、工程质量处理的要求有哪些? 工程质量处理的要求主要有: 1.处理应达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生产和使用要求、施工方便、经济合理的目的; 2.重视消除事故原因; 3.注重综合治理; 4.正确确定处理范围; 5.正确选择处理时间和方法; 6.加强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工作; 7.认真复查事故的实际情况; 8.确保事故处理期的安全。 三、工程质量问题有哪些 工程质量问题通常划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事故等三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