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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按事故产生的原因可将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哪几类
释义
    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一、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导致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1、企业领导重视不足,机构设置不全。
    在政府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社会监理单位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地位不断下降。造成这一状况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企业领导对施工质量安全重视不足,原来独立的质量科、安全科现在都精简为工程管理部内的一个岗位,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队伍不断萎缩、大量流失。 建筑企业过分依赖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忽视自身质量管理机构的构建和人员安排。监督机构仅注重了一个工程形成过程中到位检查的那几天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而放弃了大量的不在现场检查时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企业人员安排不足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忽略质量员、安全员的设置。长期以来,企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习惯于现场检查、验收、评定,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做了大量本该是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员、安全员应做的工作。事实上,无论是人员数量,还是工作范围、工作深度,质量安全监督人员都代替不了施工企业质量员、安全员的工作。
    2、施工一线工人作业水平不高,操作不规范。
    随着建筑企业改制和用工制度的改革,建筑工人队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管理与劳务两层分离,民工成为建筑工人的主力,建筑工人从原来具有1~8级技术的工人,转变为未经系统培训的散兵游勇。主要由农民工组成的施工一线工人队伍,缺乏培训,质量安全意识淡薄,技术能力、整体素质水平都有待提高。很多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往往发上在不起眼的小细节上,施工一线工人的具备较高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施工操作规范,对避免质量安全隐患有重要意义。但在许多建筑工地上,我们发现最适合于一线操作工人,用于规范其操作流程的“操作规程”不被重视,甚至被遗忘,一线工人仅凭师傅口头传教,全无“操作规程”作指南或约束。
    3、建筑材料不符合规格。
    建筑工程材料是构成工程实体的最基本单元,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其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材料标准的要求,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建筑物的质量等级、结构安全。由于材料质量不合格引起返工,重者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材料经常出现的问题是:材料送检样品与工程中所用的材料不同;所用材料未检先用;订购材料时提供的合格证、检验资料与材料不符等,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
    工程质量事故可分为一般分为特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以及一般的事故。这种事故的划分都是按照死亡人数,或者是直接经济损失总数来决定的。工程质量的问题虽然很难避免,但是工程人员如果能够再细心一点,就会避免很多惨烈的事故。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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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7:3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