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是指卖方已经用运输工具把货物运送到达买方指定的目的地的相关约定事项。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或指定目的地内的约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费;在指定目的地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放在已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所需通知,以便买方采取收取货物通常所需的措施;承担在指定目的地运输工具上交货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所需的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和交货前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提供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一、买方违约卖方原料损失问题 可以主张两部分权利,先前交付货物的全部货款;定做未完成部分的成本。当卖方违反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甲公司作为买方需要采取以下补救措施之一,即卖方自费采取补救措施。除了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形外,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后,仍可以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但这种补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迟延,也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偿付买方预付的费用。如果卖方要求买方表明其是否接受卖方的补救,而买方不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对此要求作出答复,则卖方可以按照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时间履行义务,买方不得在该段时间内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补救办法。 二、货物交付之前被损坏由谁承担 货物交付之前被损坏由卖方承担,但法律规定买方在交付几种标的物之前承担风险。具体情况如下: 1、因买受人原因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坏和损失的风险; 2、卖方出售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损坏和损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方承担; 3、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需要依照相关规定运输标的物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损坏,损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二)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