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企设立子公司需要以下手续: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携带核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前往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4、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合格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