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公司法》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在符合《公司法》以上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不需要股东会同意,发起人之间转让股权,要按照您们公司的章程规定进行,办理工商局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工商局股权变更手续时,工商局有时要求提供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议。同时,公司的股东名册也要作变更记载。 一、股权转让引入新股东的材料 1、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提供); 2、《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基本情况表》; 3、受让方与基金管理公司现有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4、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或者向其他股东告知变更股东情况的有关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5、有关股东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类似有权决策机构做出的相关决议。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应提供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相关证明文件; 6、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关于股权转让的文件; 7、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或者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8、法律意见书; 9、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原件; 10、股权变更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承担 股权转让过程中,往往因为股权的大幅溢价而涉及较高的税费。实践中,协议双方也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形就税费的承担方案作出约定。特别是一些重资产企业股权转让时,涉及的税费较为复杂。自然人股东转让和法人股东转让涉及到不同的税费计算方式,如何减少税费缴纳可以具体咨询相关专业人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