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安置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离婚安置房申请条件如下: 1.安置房申请人、共同安置房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安置房申请人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安置房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安置房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安置房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安置房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5.此外,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安置房申请。 一、福州公租房申请条件福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符合《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市政府令54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规定准入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要做到应保尽保。 一、基本条件 1、工作、居住于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的家庭 2、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五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申请条件 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3.8万元以下,,(含)、单身 家庭年收入5.7万元以下,,(含),家庭总财产68万元以下,,(含)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几类人员可以提出申请: ①具有本市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在本市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以下,,(含)。 ②在本市城区务工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4年,或属于和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③属于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 ①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和、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②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③申请人和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二、广州廉租房政策是怎样的?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2、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3、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4、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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