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置房卖了是否可以要回 |
释义 | 安置房卖了过户的一般不可以要回。办理过户登记取得房产证后,双方关于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终止,非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不可随意要回。 一、合伙协议终止合同怎么处理 合伙协议终止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夫妻间赠与房产能否撤销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首先,当赠与人赠与他人房产时,已经成立了赠与合同,双方都应该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可随意撤销和变更。 其次,如果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受赠与人以上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是赠与人的撤销权,必须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时间将不能撤销。 再次,如果房产已经经过登记,则赠与人不可以撤销赠与行为,反悔要回财产。 三、合同解除的生效效力是什么? 合同解除会产生下列效力: 一)、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仍可以要求存在过错的一方赔偿自己的损失,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 三)、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也就说,合同解除后关于结算和清理的条款仍然有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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