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户籍迁入流程: 第一: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第五: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第六: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第七: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第八: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户口迁出流程: 1、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需要有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的相应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并向原常住地办理迁出手续,领取迁移证件后,注销原有户口; 2、办理迁出户口手续时,应携带的证件有: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学生集体户口转入居民户口的证明;办理城区农业户口迁出,需要持迁入地的街、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接受户口证明; 3、办理迁入户口手续时,应携带的证件有: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迁入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准迁入证明;因出国、入伍、失踪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注销户口手续的,应当出示相应证件等等。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