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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户口迁移后,户籍算在哪里?
释义
    迁户口后,户籍填写的是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或者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地方。迁户口程序包括审核申请材料、填写迁户口申请书、注明迁往地的详细地址和时间、签发户口迁移证等。如果因故不迁或迁出后返回原居住地,可以凭原户口迁移证恢复常住户口。如果迁移证超过有效期,可以补发新证。如果丢失迁移证,可以补发新证并挂失。
    法律分析
    迁完户口后户籍填哪里
    籍贯,是祖居地或原籍,详细指的是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
    参照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公民的籍贯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记籍贯后,祖父又迁移户口的,该公民的籍贯不再随之更改。
    也就是说,籍贯指的是祖居地,而不是本人的原居地,户口迁移,与祖籍没有任何关系,当然不会改变,也不可能改变。
    办理迁户口程序
    如下:当公民持有关证明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时,户籍民警一般需按以下迁户口程序办理:
    1、审核公民申报迁出登记的有关材料和手续,问明迁往地址、迁出原因和迁出人数。对《准予迁入证明》和其他凭证材料齐全、有效,手续完备,符合迁出登记规定的,当场办理,申请请需要填写迁户口申请书;对于凭证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开具《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凭证材料或手续,保证凭证材料或手续补齐后,次办妥。对不符合迁出登记的,不予办理,并向申请人解释清楚。
    2、迁户口程序中规定有:在迁出者《常表》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何时何因迁往何地”栏中注明迁往地的详细地址和时间。对全户迁移的要收缴《居民户口簿》,并予以销毁。
    3、签发《户口迁移证》,交申报人核对。
    4、填写《迁出登记表》。
    5、收存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及其他有关凭证材料,存档备查。
    6、将注销后的《常表》按规定另册保存备查。公民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因故不迁或迁出后未落户又返回原居住地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问明情况后,对理由正当的,凭原《户口迁移证》恢复常住户口,收回《迁移证》附载原存根上,并在备注栏内注明作废的原因,注销迁出登记。公民因故延期而使迁移证超过有效期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文明情况后,可补发新的迁移证,原证收回并附在原存根上作废。公民丢失迁移证的,迁出地派出所问明情况,要求公民写出书面申请、挂失后,可在证件有效期内补发新的迁移证,并在补发的迁移证的备注栏内注明补发的原因,然后,将公民的书面申请收回存档备查。
    结语
    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户籍迁移并不会改变个人的籍贯,籍贯是指祖居地或原籍,与本人的原居地无关。办理迁户口程序时,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和手续,并填写迁户口申请书。在迁出登记中,要注明迁往地的详细地址和时间,并办理户口迁移证。若因故不迁或迁出后又返回原居住地,可以恢复常住户口并注销迁出登记。如果迁移证超过有效期,可补发新证。如果迁移证丢失,可申请补发新证。以上是办理迁户口的基本程序和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刷。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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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22: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