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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成立什么
释义
    正式党员不足3人,或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基层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支部;外出执行某项临时任务,或者参加短期学习或会议,或者被抽调参加某项临时机构工作。
    只有有三个以上正式党员的基层单位才能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1)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基层单位,可以与相邻单位的党员联合建立党支部。
    (2)由于各种原因,党支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含3个月)。经正式党组织批准,一般不少于3个月,党支部可以暂时保留。但是,这样的党支部不能形成决议,也不能作出决定。如果党支部在短期内不能增加党员人数,就应该取消它。撤销后,原党支部的党员可以与相邻单位的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
    一般情况下,正式党员3人以上,50人以下的单位,可以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在50人至100人之间的,可以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委员会。决定,你也可以成立一个分会委员会。
    正式党员不足3人,或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基层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支部;外出执行某项临时任务,或者参加短期学习或会议,或者被抽调参加某项临时机构工作,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临时党支部。
    建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应当由县、团或相当于县、团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党支部的组织形式是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决定支部的重大问题。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的名额,由县、团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党支部委员的职数和设置,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做出具体决定。在一般情况下,支部委员会由3人至7人组成。可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保卫委员等。不足10名党员的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直接选举产生1名书记,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或配1名支部干事。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党支部一般应按照党员的人数和分布情况划分党的小组。干部党员要和非干部党员一起编组过小组生活。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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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21: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