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采购合同是哪方提供 |
释义 | 采购合同由哪方提供,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是政府采购,一般由政府采购中心提供。采购合同是企业(供方)与分供方,经过双方谈判协商一致同意而签订的“供需关系”的法律性文件,一般需求方提供采购合同。 一、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吗 是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另外,政府的采购合同一般只能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确定。政府采购合同属于一般民事合同,同时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二、废标的情况有哪些 废标的情况如下: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3、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7、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8、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拒不按照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9、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10、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 废标的情况细化为两类:涉及形式的废标和涉及实质内容的废标,即签字、盖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等属于涉及形式的废标;而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投标承诺、联合体协议、串通投标等属于涉及实质内容的废标。 一、废标后果如下: 1、废标支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的赔偿; 2、如果已交了履约保证金,那也要双倍赔偿的,并且要支付所有中标单位的投标阶段的费用; 3、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废标的条件如下: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招标采购过程中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制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招标采购过程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总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招标项目需要多少资金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一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机电产品项目: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文件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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