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可用。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它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