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督促程序和支付令督促程序 |
释义 |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易、迅速、催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特殊程序。它对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申请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4.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6.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7.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8.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二)、驳回债权人申请的情形 1.受理债权人申请人后审查发现申请不成立,包括: (1)当事人不适格; (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5)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2、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三)、导致终结程序或支付令失效的几种情况 1.支付令申请受理后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或单独对担保人提起诉讼。 2.支付令发出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申请前,债权人撤回申请。 4.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的,包括: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2)应当驳回申请情形的; (3)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4)使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注意: 1.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2.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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