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可直接去报社登报挂失处进行办理,卫生局未销档可继续使用。如果卫生局已销档则需重新补办。 2、《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程序如下: 3、申请人到原接生医疗单位开具“住院分娩出生医学情况证明”。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儿童母亲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儿童父母亲的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凭上述材料到所辖市、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或经委托的机构)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一、出生证以后有什么用 《出生医学证明》被称为人生第一证。它的作用体现在6个方面: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4、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5、为户籍管理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提供医学依据;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提供依据。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