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2.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3.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4.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5.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