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具体建议咨询当地报纸负责人为准,一般也就几十块钱。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2)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3)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4、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5、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6、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法律依据: 《关于出生证明的规定》 第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制发, 市、区(县)卫生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依照“母婴保健法”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是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l、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健康及自然状况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3、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凭证4、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5、为户籍管理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提供医学依据6、为其它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提供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