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否则应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客观: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