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律、行政法规情绪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开具 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基本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税款的法定依据,其记载的信息必须全面、准确、合法,能够满足 纳税 人的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需要,满足税务机关的稽核检查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是:(1)字迹清楚。(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应按填写有误办理。(3)项目填写齐全。(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9)不得开具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不得拆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13)纳税人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填开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最高一位,否则,按照未按规定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其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14)不得超面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超面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填写的销售额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法律客观: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