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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东莞住房公积金标准
释义
    

法律主观:
    


    以下情况下,可使用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或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2、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3、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经封存的;
    4、职工退休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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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