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 食品安全法 》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法律客观: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