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有: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等。 法律客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