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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以下哪些营利活动,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释义
    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以下营利活动,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1、经商办企业的;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3、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8、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上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具体如下:
    (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四)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五)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应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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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