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以下哪些营利活动,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
释义 | 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以下营利活动,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1、经商办企业的;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3、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8、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上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具体如下: (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四)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五)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应受到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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