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合伙公司一般指的是 合伙企业法 规定的 合伙企业 ,其特征有: 1、合伙企业的生命有限。合伙企业容易设立也容易解散。一般情况下, 合伙人 签订完 合伙协议 之后,就可以宣告合伙企业成立。 2、合伙企业的责任无限,其作为一个整体,对 债权人 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通常分为: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两种。 3、相互 代理 。合伙人对外的经营行为,其他合伙人对此行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 4、财产共有。针对合伙人所投入的资产,一般是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及使用,在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下,任何合伙人不可将合伙资产另作他用。 5、合伙企业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和经营中所取得以及积累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 法律客观: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02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 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