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由于以下原因导致工程拖期,承包单位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申请,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规定,批准工程延期时间。 1、监理工程师发出工程变更指令而导致工程量增加; 2、合同所涉及的任何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如延期交图、工程暂停、对合格工程的剥离检查及不利的外界条件等; 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4、由业主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障碍,如未及时提供施工场地、未及时付款等; 5、除承包单位自身以外的其他任何原因。 法律依据:根据《建筑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