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是国家、民族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没有这支人民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开展拥军优属工作,是党、国家和人民群众关心爱护军队,从精神与物质方面帮助军队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对稳定部队,加强军队建设,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国家的稳定,巩固国防具有重要作用。拥军优属是中国共产党、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优良传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共产党组织、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就开展了拥军优属活动。1928年,中华苏维埃政府颁布的土地法中就有优待红军家属、慰劳红军的规定。各地苏维埃政府为红军及赤卫队的官兵筹集粮款,代耕土地,制作军鞋,组织救济红军家属,作了大量优抚工作。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