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认为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安排阅卷;案件处于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安排阅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等执业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的办理机关为检察机关,案卷材料也在检察机关,由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阅卷权并安排阅卷。提起公诉后,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案卷也已经移送人民法院,办理机关为人民法院,此时,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阅卷权由人民法院保障,若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则由人民检察院就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保障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阅卷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