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制裁有什么情形 |
释义 | 行政制裁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者实施的法律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前者适用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后者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七种形式。 法律分析 1、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法律制裁。即根据法律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分,或违反内部纪律的人员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2、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行政处罚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制裁。 3、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七种形式。 拓展延伸 行政制裁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 行政制裁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组织或单位采取限制、处罚等措施的行为。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制裁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限制、行政监管等措施。具体适用范围根据不同行政机关的职权、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而定。行政制裁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促使被制裁方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也保障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结语 行政制裁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组织或单位采取的限制和处罚措施。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是其主要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以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制裁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促使被制裁方依法行事,同时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宪法、行政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为行政制裁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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