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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
释义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
    (一)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1、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2、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
    3、收货人:虽未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但是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货物的权利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及时提货、支付运费、负检验义务等。
    (二)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运输合同通常是标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运单或者货物运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三)合同变更、解除条件的特殊性
    托运人享有法定的单方的合同变更、解除权,但对变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应当予以赔偿。
    (四)运输合同的不得拒绝性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指具有独占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五)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由于运输行业的特殊风险,法律对承运人的某些权益予以特殊保护。故除民法典外,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责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的,应当遵循普通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二、关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一)承运人、托运人均可成为适格原、被告;
    (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情况下,托运人起诉与其签订合同的承运人的,应将损失发生区段的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
    (三)托运人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适格被告仍应为托运人而非受让人;
    (四)收货人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可列为案件第三人。
    三、关于实体审理的若干问题
    (一)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归责原则: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而仅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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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3:3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