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在学前教育阶段,军人子女可就近就便入地方公办(或其他部 队)开办的幼儿园,并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2.没有条件入部队或者地方公办幼儿园的学龄前军人子女可发放保育教育补助费每月150元。在义务教育阶段,军人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部队驻地县(市)或者地(市)范围内,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驻艰苦边远地区和长期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以及有特殊贡献的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 3.入公办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4.给予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军人的子女中考降低分数录取。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九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