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权的解除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居住权解除的条件为: 1.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 2.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给予继续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 3.非因提供帮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中止或终止。 另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嘉兴居住证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1、合法稳定就业: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 参加居住地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2)持有居住地颁发的工商执照6个月以上, 3)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 4)与居住地集体(单位、个人)签订并履行农业生产经营承包合同6个月以上; 2、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在居住地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不动产权证) ; 2)居住地用人单位集体宿舍(提供居住在单位宿舍的证明,注明单位地址、法人姓名、电话、盖公章); 3)居住地具有合法产权且符合安全条件、并已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出租登记的房屋(租房协议及居住出租房屋治安(消防)责任书)。 3、连续就读。指在居住地全日制中小学生或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提供学籍证明)。 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条件有:1、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上海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的;2、有合法稳定就业或者合法稳定住所,还是在上海连续就读的,满足其中一个就行。以上条件是需要共同满足的,缺少其中一个,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都不会为其办理居住的,只有满足了条件之后,才能办理居住证。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居住证》。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该内容由 周琦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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