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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该如何处罚
释义
    根据刑法第22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罪体
    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里的捏造,是指凭空编造、散布,是指以各种方式在公众中宣传、扩散其捏造的虚假事实。
    客体: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客体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里的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的信用程度和名誉,包括社会公众对该经营者的资信状况、商业道德、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等方面的积极评价。商品声誉,是指企业投放市场的商品在质量、品牌、风格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知名度。
    2、罪责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罪量要素是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合法行为与损害商誉行为的界限是什么
    认定合法行为与损害商誉行为的界限,应当区分损害商誉行为与新闻监督行为、合法投诉行为。对于新闻机构经过正常采访,公开披露、曝光、批评一些商誉不好的经营者和一些消费者通过正常渠道(包括在报纸上刊登文章)反映经营者产品有掺假、低劣现象的行为应予法律保护和支持。这些行为都是合法行为。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3月18日)所作规定:“消费者对经营者产品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损害名誉权。”例如国家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对化妆品、家用电器等进行质量抽查,并将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及生产企业予以曝光。这些行为从表面上看有损于企业的商誉,但真实的披露有利于公众对企业及其产品的正确评价,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不是损害他人商誉的违法行为,而且还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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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2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