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信托设立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财产信托设立条件有哪些? 第一,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信托是一种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它的确立必须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基础。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不信任,则信托行为难以发生。即使发生信托行为,因存在不信任,甚至带有欺骗性,在法律上仍不能确认其为有效。 第二,合法的信托目的。信托的目的是信托行为成立的依据,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三,确定的信托财产。如果没有信托财产,就没有财产的转移,信托就不能成立,因此,信托的成立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 第四,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必须有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信托财产的性质有哪些?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 (2)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让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进行管理,能有效保证其保值增值。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托财产,都归入信托财产。 (4)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三、信托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四、信托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期限届满; (六)信托被解除; (七)信托被撤销; (八)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由此可见,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方面的要求才能设立信托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将财产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为了逃避还债,或者为了逃避缴纳相关的税费,这种情况下信托关系是不成立的,即使已经设立了信托,也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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