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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信托设立条件有哪些
释义
    一、财产信托设立条件有哪些?
    第一,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信托是一种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它的确立必须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基础。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不信任,则信托行为难以发生。即使发生信托行为,因存在不信任,甚至带有欺骗性,在法律上仍不能确认其为有效。
    第二,合法的信托目的。信托的目的是信托行为成立的依据,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三,确定的信托财产。如果没有信托财产,就没有财产的转移,信托就不能成立,因此,信托的成立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
    第四,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必须有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信托财产的性质有哪些?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
    (2)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让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进行管理,能有效保证其保值增值。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托财产,都归入信托财产。
    (4)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三、信托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四、信托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期限届满;
    (六)信托被解除;
    (七)信托被撤销;
    (八)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由此可见,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方面的要求才能设立信托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将财产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为了逃避还债,或者为了逃避缴纳相关的税费,这种情况下信托关系是不成立的,即使已经设立了信托,也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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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6: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