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法大队会并入综合执法局吗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重构组织模式,由“局队分设”转为“局队合一”。按照“统一指挥、扁平管理”的思路,根据运行需要,整合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即大队,大队即局,由传统的“局—大队—中队”三级机构设置,向“局(大队)—科室(中队)”双层组织架构转变,通过减少管理层级,缩减上报、决策、传达等内部业务运行流程,位于上游的指挥命令可以直达到下游的执法一线,实现了扁平化管理,执法效能得到较大提升,执法办案取得显著成效。2020年,按期结案率由95.7上升到99.7%,转案率由5%上升到16%,群众满意率由95.2%上升到99%。 二、重构机构职能,由“专岗专职”转为“一职多能”。一是优化整合机构。将局和大队内原本分散、重叠交叉的8个内部机构进行模块化整合,推行“大部门制”,围绕党建引领、法制保障、执法监督、指挥统一、保障有力5个职能模块,组建“三办两中心”,内部机构精简37.5%。二是实行全领域执法。打破改革前按专业领域分工执法方式,将新区全域划分为4个陆域执法片区和1个海域执法片区,将21个直属中队整合为6个直属中队,负责全领域综合执法和重大复杂案件执法,构建起“一职多能”的执法体系。三是推动力量下沉。按照重心下移、城乡覆盖的原则,派驻镇街中队人财物全部下放镇街管理,推动执法权限和人员力量向一线倾斜,将市容市貌、国土资源等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543项执法事项交由镇街承担,执法一线人员编制增至415名,占全局总量的87.4%。 三、重构管理手段,由“单向管理”转为“双向激励”。一是实施正向激励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现象,将执法的质量、效率和评价与人员的职务职级晋升挂钩,对部分工作任务重、成效显著、社会认可度高的直属中队和派驻镇街中队中队长,可按区直部门领导副职级别配备,实行聘期制管理,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二是实行“双主管”制度。着眼解决管理弱化问题,探索配备专职政工干部,局设政委,中队设指导员,实行“局长(大队长)—政委”“中队长—指导员”双主管制,保证执法业务和政治工作同步推进,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三是实施反向约束机制。为规范执法行为,推行“纠察专员制”,选派33名科级干部担任“纠察专员”,开展专项纠察、定点纠察和巡查纠察,着力解决执法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 四、重构工作流程,由“人力执法”转为“智能执法”。将工业互联网思维贯穿到改革全过程各方面,推动执法理念、方式和流程的重构和再造。一方面,坚持以用户需求为中心,从企业、群众“需求侧”出发,重塑执法流程,提升执法满意度,开发出“和商”“睦邻”“诚建”等多款综合执法APP应用程序,推行“非接触、不见面”执法,问题取证、整改要求、信息反馈全部在平台上进行,受到企业群众广泛好评。另一方面,运用平台思维和赋能理念,创新打造集成式综合执法数字化平台,利用无人机、5G信息传输、AI智能识别、大数据分析等新兴技术和“四位一体”智能办案系统,变“劳动密集型”执法为“技术密集型”执法,变“人走车跑”的平面执法为数据传导、天罗地网的立体执法,实现了综合执法“时、地、人、事、物”全面全程互联。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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