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税务机关针对 纳税 人违反税收法规、规章的行为作出处罚实施的税务行政文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规章行为作出处罚,并送达纳税人执行的书面决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 注销登记 的;(2)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纳税人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 税务登记证 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采用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形成 偷税 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欠缴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内的,由税务机关采用强制手段追缴欠缴税款,处以欠缴税款5倍以下罚款;数额在回万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骗取国家 出口退税 款,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情节较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 强制执行 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可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 法院 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的,必须先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及时治理并严肃处罚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税收法律的尊严。 法律客观: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违法行为作了细致的处罚规定,税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行政处罚。一、申诫罚这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二、财产罚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财产罚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财产罚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三、能力罚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能力罚的适用条件是:(一)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对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予以取消资格的处罚。适用于取得某种资格的行政相对方实施具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单处以财产罚还不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所以吊销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二)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实施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其具体适用条件是:一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者组织,实施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二是从事加工、生产与人的健康密切相关,或者出版对人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三)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持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暂时停止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主要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尚不够严重的行政相对方。采用这种行政处罚是为了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因而暂不实施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