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经批准办理 退休 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 劳动合同 制工人),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 养老金 。 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 工龄 ,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用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 征地 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这就是教师 退休工资 待遇的解答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