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追讨欠款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追讨欠款的法律程序如下:一、诉讼风险评估;主要从证据是否充足,以保证案件胜诉,被胜诉对象财产状况,以保证胜诉后执行能到位等。二、债务人财产调查;立即对债务人的财产善进行调查摸底。三、准备诉讼材料到法院立案;准备诉讼材料向法院立案,包括起草起诉状、准备证据、准备原被告双方的身份材料等。四、(诉前)财产查封;起草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提供债务人财产清单,提供财产促使担保等,在诉前或诉讼立案时先行或同步财产查封。五、案件审理;通过法院审理,取得胜诉生效判决。六、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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