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经济侦查大队案件的受理范围为:1、虚报注册资本罪;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3、欺诈发生股票、债券罪;4、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5、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6、妨害清算罪;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8、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0、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1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1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15、伪造货币罪;16、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17、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18、持有、使用假币罪;19、变造货币罪;20、走私假币罪等89种经济类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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