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终结谁说了算? |
释义 | 法律分析: 医疗终结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师对病人诊断治疗的全过程的结束,包括病情检查、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的结束。医疗终结是确认职工是否病情痊愈或者伤残的依据。医疗期满是指损伤在现代医疗水平的情况下,按照一般医疗常规,继续治疗已无意义(可能存在医疗依赖),病人所遗留的功能障碍相对为永久固定性或呈不可逆转性,其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不需要等到医疗终结,只要伤情稳定后,就可以进行伤残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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