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正常医院不会无故拒绝病人。医院以“执业范围”(比如说综合性医院不看烈性传染病)、“水平有限无法治疗复杂病人”、“满员无床位”等理由建议病人转院。病人家属脑子犯轴,觉得“大医院名气大,医院再说没条件,横竖也比别的医院强”,或者是舍不得钱,或者是舍不得人,或者就是跟医院杠上了;以各种方式软硬兼施,或道德批判或卖惨求情,在外蹭蹭想伺机往里进,导致病情延误等严重后果,医院至多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