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权益与企业法人财产权之别 《国资法》第14条指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国资法》中没有用“法人财产权”的概念,但我认为所谓“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所指的就是法人财产权。 出资人权益即股东权益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权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企业如果经营得很好,给了股东回报,此时两者利益一致;但有时股东出于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提出的某些要求,对企业的利益来说未必是最大化。有时甚至是矛盾、冲突的。因为企业既要对股东负责,也要对包括债权人、供应商、客户、职工及社会等利益攸关方负责。 《国资法》提出“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保护了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有的权利,就是保护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也就保护了它要对所有的利益攸关方负责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企业不仅仅是对股东负责。除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之外,出资人机构不能越过董事会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如果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直接去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其行为是不合规的。 同时,第16条也说明了这个问题:“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与第14条相对应的。第14条是从出资人角度来说的,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第16条是从企业角度来说的,企业拥有哪些权利。两个角度的统一,就是说明了要区分股东权益和企业权利,即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国资法》的规定就以法律的形式对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提供了保护和保障。 |